關於何春蕤因人獸交事件被告之看法
最近「人獸交上網 何春蕤挨告」的新聞又重新搬上抬面,巧得是,十五個團體對何的告訴,乃證明了之前某些學院朋友的擔心:實了保守主義與反性主義的藉口,增強了性權派的被壓迫意識,何春蕤老師極有可能服刑或罰鍰,還可能丟教職。無論如何,此一事件後續的發展,實令人遺憾。破報雖然非常不贊成何春蕤與老卡對於人獸交網站中粗糙的處理,輕易錯置動保論述以及Peter Singer的書評,並將動保團體的意見一竿子全歸類「反性」的說法(可見破報復刊225期康寧馨〈動物解放與性解放一樣重要〉一文以及前後之討論文章,亦可參考文化研究月報第二十六期之討論),但對於出版品評議委員會等15個團體(包含了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台北市國中學生家長委員會聯合會理事長、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等)以違反刑法235條「涉嫌散布、公然陳列猥褻文字與影像」為由一狀告上法庭,更不以為然,這簡直是台灣新聞/出版自由的嚴重倒退。
此一事件其實與是否學術研究無關,單就新聞與言論自由,老卡與何春蕤有權力可以放任何東西在網站上,說任何話,寫任何文字。「我堅決反對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這種話的權利」這句伏爾泰為當時為法國查禁盧梭書時說的話,已經變成現代世界言論自由的標準。無論如何,出版品評議委員會此種過時的組織,以及其他的社會團體一狀告上法庭前,都忘了自己與社會並不能因為控告何春蕤而得到道德提升,立即看到青少年性犯罪率降低的美妙成效,只是又犧牲一只羔羊,而且甘冒言論自由倒退之極大風險,賠上整個台灣好不容易從解嚴時期爭取來的自由與民主社會。其次,網路連結何處不是,從google,yahoo可以找到人獸交的圖片何其多,難道新聞局、教育局、司法單位也要一一查禁這些跨國公司?至於學術網路可不可以有這些連結,起碼要經過社會辯論,教育部阻斷連結在先,社會團體又「入罪化」其後,難道資訊自由賦予的機會變成一個惡魔的禮物,處處引人犯罪?
的確,社會團體各有其立場,有人告訴不等於入罪,起碼最後的評定者是法官,但用「罪」來當標準,我覺得一樣說不過去,相較於沙德的小說在當時的情境恐怕比性別研究室網站上的連結更為過,都還稱不上「罪」呢?難道我們還需要刑法235條來重新調製21世紀新的,有良心法國保皇黨?
在破報工作,我時常接到讀者以及父母打電話來抱怨,同時也收到許多新聞評議委員會寄來的「警告信函」,多半是告知我們裸露了三點,違反社會風俗等等,這些信函累積起來大概可以出一本200頁的書了。後來更因為破報刊登了一則藝術表演活動的圖片,裡頭有藝術家翁基峰用了大量芭比娃娃擬性交的動作,被捷運公司片面解約趕出來,使得台灣第一份進入捷運站的另類免費周刊就此被逐出「公共空間」,理由也是:「破壞社會風俗,傷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以及破壞捷運公司形象」。我們需要多少正面形象以證明台灣社會的乾淨,證明公共空間的潔明?閹割了言論自由可以證明自己是個乾淨的太監嗎?以媒體或者學術自由為祭品就可以為台灣社會虛假的道德穿上新衣嗎?Toyto的車子販賣著性感女神高掛在台北火車站前可以,檳榔西施養家活口穿少點就不行,Playboy裝在塑膠套裡高價代沽可以,破報裸露了芭比娃娃的「擬性交」就不行,政治人物的口水與謊言就可以滿天飛,學術/新聞自由的探索就要有「道德」限制?
新聞自由/言論(無論學術與否)是公共空間的最後保證,一旦崩毀,便是遍地的資本、某些人的道德標準,權力的操弄了。最好的公共空間就是人民為其戰鬥的空間,就是可以實踐人民政治的地方。言論自由亦是。破報除了表明支持何春蕤與卡維波長期對性/別運動與論述的實踐之貢獻,我們更應該就此事件,重新檢討刑法第235條的存廢。
(經修改後,刊於破報復刊265期編輯室手記,同時收錄於《動物戀網頁事件簿》(2006)p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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