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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門的動保法,比不上一個教授的名譽?

inertia — 二, 02/21/2006 - 09:07

狗年並沒有改變一切,在高官急著沾阿扁家勇哥的光,或者從中正紀念堂到龍山寺的狗花燈上祈福賜富的籤語都一樣。這社會要兇手向揭露正義的人討回債務,而死去的動物比不上一個教授的「名譽」。

後天我將到台北高等法院為破報毀謗案出庭,二審。一審在新竹地方法院的判決下,破報敗訴。案件緣由為破報記者康寧馨刊於破報239期的封面專題中的一篇文章,〈動物倫理與科學(社會)發展?!〉,原專題是針對動保學者Peter Singer與Bekoff的專訪而成,在此文中,略述了台灣目前動保的困境,以及發生在當時兩個月前,交大補狗事件造成一隻狗死亡,兩隻狗失蹤的事件評論。該文曾被智邦生活館電子報的編輯選為破報電子報的當期文章,並於清大STS論壇上流傳(這兩篇文章皆因告訴人的法律信而徹下,在法官還沒有宣判之前)。

告破報毀謗的自訴人是交大的葉弘德,當時是環安中心主任,也是負責處理流浪狗事務的單位,自訴代理律師是任秀妍。官司錢是在交大補狗事件後,副校長向社會公開道歉的交大,而破報收到第一次自訴狀的時間民國93年十一月三日,捕狗事件發生的兩年之後。而我因為身為報社總編輯,有與康寧馨記者「犯意之聯絡」為由,一同成為被告。

臧否文章或是否涉及毀謗,自有許多觀點。我好奇的是,康文所描述的情節沒有超過當時所有媒體(三大報的地方版、電視、bbs、學生刊物)的報導,為何獨挑破報?唯一可能的原因是破報小,而且指名道姓指出該負責的人。更有可能的是,因為這篇文章的確讓沒有動保觀念的主管付出代價。按照葉宏德自承提出告訴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google上查葉弘德,就會出現康文,而讓研究生對他產生懷疑。

這案子凸顯的不但是台灣法律系統的缺失,更是高等學府荒唐的處置。在交大捕狗事件造成一隻狗被勒斃,兩隻狗失蹤的事件後,不但動保法的主管機關農委會沒有主動調查,交大也遲遲不回應校園內師生的訴求與抗議,一直到關注動保議題的交大學生與教授聯絡上康寧馨,透過康聯絡上動物社會研究會,然後邀請英國的防止動物虐待協會(RSPCA)到交大舉辦工作坊後,交大才正式向社會為處置不當致歉,然後在兩年後,出錢給律師為當時最該負責的人辯護(而且,據我們的證人事後向交大校方求證律師費用是否為交大所出,交大校方一直未清楚說明。此案在交大對外公開的校務會議上也沒有紀錄。以往涉及校務支出的都有報告可尋,如民國九二年一筆交大土地的訴訟案,也是委任任秀妍處理)

估不論任秀妍在多份訴狀裡的錯字與繆理讓我啼笑皆非(最好笑的大概是出現數次的「康寧馨、黃孫權為社運份子,常結伴以捍衛新聞自由為名製造事端」,而證據是google的搜尋結果),對於新聞自由的看法也膚淺至極,簡單的來說,任秀妍律師眼中的客觀新聞就是:要親自訪問到小偷是有否偷東西,否則就不算是客觀平衡報導。但最最恐怖的是,在民國94年十一月29日的刑事辯論意旨狀中的第六款,她寫道:

那三隻流浪狗到底由無項圈、有無晶片,根本無從查證,工友只知執行命令,不懂法律,此事件分明錯不在自訴人,但被告二人為何要以如此令人難堪的字句在媒體上羞辱一位知名學者。動保法不過是冷門法律...

查證狗是否有晶片不是記者的工作,就好像有罪無罪不是記者宣判的,要作查證的是農委會,是法院。明顯的,自訴人葉弘德不但要將錯全部推到工友身上,而且他的代理人任秀妍言下之意,動保法不過冷門法律,那裡比得上一個教授的名譽?作為一個主管,他可以推的一乾二淨,更別提他在法院外,我目睹他如何的告訴工友,要他們小心說話。而工友在庭上的證詞更是顛三倒四,足足證明了環安中心在處理流浪狗的事務上,不但沒有足夠的工具、訓練(將狗放在貨車上導致狗被勒弊,諾大的交大校園只有一條補狗繩),甚至連動保法的基本觀念(二隻狗自行作主放生)都沒有,這不是主管的責任,難道主管只要負責簽名嗎?

在2002年12月3日自由時報地方版,由梁秀賢撰寫的報導中,有一段話可茲證明葉弘德的確對動保法無知:「環安中心主任葉弘德說,該中心處理流浪犬程序不及執行不當,但決未違法。他並指依動物保護法,飼主要對飼養的動物負責,未掛項圈的流浪犬,任何人均可以依法補抓,並且沒有規定要送收容中心。」

在動保法,從來沒有一條是「未掛項圈的流浪犬,任何人均可依法補抓」,在動保法第二十一條中說得是:「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 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這條款的原意原本是為了保護動物,避免人為傷害,所以捕捉後要送至收容所待宿主領回。所以,此條文也說得很清楚:補抓後要送動物收容所而非棄養放生。

動保法第五條明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第六條「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與第九條「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運送時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被交大補抓的三隻狗,都由交大校園內的關心流浪動物團體所監管,校工作作證時也說,他們只是看到狗就抓,不是看到咬人的狗才抓,而運送過程中的確疏失,這些明顯的違法行為,葉弘德不是對動保法律無知,還能是甚麼?

按照任秀妍的說法,冷門法律可以不用遵守,但如果違反的是一個普通人,不是教授,也許可以追究?

一審結束後,我對法官的判決當然失望。日後再談我對法官判決書的異議,我要去照顧我們家的流浪動物了。行動者擔負的何止是法律問題,或者一個不知名教授的名譽。

我更想問,農委會在做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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