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ism

財產,抗爭與共同使用

Go to the profile of Huang Sun Quan黃孫權

台北當代藝術中心(TCAC)日前舉辦了「財產、抗爭、公/共以及藝術的另類經濟」(Property, Protest, Commons and the Alternative Economies of Art)兩天的論壇,演講者來自台灣、香港、波蘭、紐約、倫敦與印尼的策展人與藝術家,提供了不同的實戰經驗與操作。雖然參與者不多,但實為近來難得的國際心得交換場合。討論核心由台灣太陽花和香港雨傘運動開展,試探藝術生產新可能。然而,若不對熟習的詞語重新命名,對詞語相關的實踐做出具體的關聯與描述,我們很難轉化寶貴的交換經驗成為實踐的參考。

這裡重新整理一下我於討論會上的說法較為理論的部分。對我來說,重組議程的標題是必要的,因為必須「對抗財產」(protest against property),才能達成另類經濟(commons)的創造,而非平行的三組概念。首先,社會運動並不是藝術家的田野,不是為了個人成長(這通常是個好的副作用),不是為了再現,或者做作品,而是齊心致力改變社會現實的過程。思考社會運動與藝術的關係,並不在於無謂的區分運動與藝術的關係,再現方式的可能,或者運動後傷害的如何自我療癒。恰恰好與上述相反,社會運動在個人層次來說,正是要改變個體的過度自我注視,以及社會位置給定個人的價值。在集體層次上,市民社會的同質性與資本主義的驅利性導致異質被夯平,窮困被壓迫,運動乃是反對此種「鎮暴」的共同行動,異質個體在共同行動中形成諸眾(singularities that act in common)。正是這裡的行動(act),使得藝術家成為有意識的主體,藝術得以參與社會變革,永遠不該將藝術做為試圖描述與捕捉社會運動靈韻的工具。

財產有幾層意思,首先是作者權(來自作者所屬權)的權威(如author與authority的詞源關係);其次,來自所有權以及附著在所有權上,以變異形式存在看似與財產無關的各種情感、認同、愛鄉、社區共同體,甚至愛情。財產並不是由自由主義者所宣稱的那樣僅僅由人的勞力獲得,而是涉及強佔(擁有土地的第一人)、排外、繼承,最終體現在交換的權力上。年輕的馬克思(Karl Marx)在23歲時,在德國萊茵省報上發表一篇震驚世人的文章〈關於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中,為撿拾林中掉下來的枯枝回家生火取暖的貧困階級而被告竊盜罪辯護,所有物按其本質來說永遠也不能具有那些被預定的私有財產的性質,僅僅只是由於自然發生和偶然成為先佔權範圍的對象而已。資產階級的律法與理性乃由財產的擁有權來決定犯罪與否是站不住腳的。貧困階級只是因為喪失了先佔權而喪失了財產,它在市民社會中的地位與這些自然現象的地位相同。這是多麼嚴厲的批判啊!同樣的,如果愛鄉,國家認同,社區參與式來自財產權的所有才有意義,那麼不過是拜物教的宗教形式。馬克思在文章最後舉了個例子,「古巴野人認為,黃金是西班牙人崇拜的偶像,他們慶祝黃金節,圍繞著黃金唱歌,然後把它丟進大海。如果古巴野人出席萊茵省等級會議的話,難道他們不會認為林木是萊茵省人崇拜的偶像嗎?」我們也可以想像,為了拯救人,古巴野人會將財產以及因之所有情感認同與藝術作品丟進大海的。

其次,我們應該放棄公共(public)這一詞語,公共在當代已經模糊腐爛,特別是在公共藝術大肆破壞其所剩下的最後一點點價值之後。在哈伯瑪斯(Jurgen Habermas)那裡,公共領域是市民社會溝通的基礎,是折衝國家與市場衝突的領域,在鄂蘭(Hannah Arendt)手上,公共是個人政治主體的證明,人類是經由行動實踐,在公共空間中彰顯自己的政治主張而獲得保證的,這才能使人類脫離生產與製造的動物性角色。然從政治經濟學來說,公共僅僅是維持私人財產權範圍的有效性而不得不採取的治理方式,是政體(polity)界定自身合法性(也是另外一種財產權)的措詞。之所以強調共同使用(commons),因為它不是所有權概念,不是擁有的權利,而是使用權,中文不該被翻成共享,或共有。共同使用是在大自然未被客體化與財產化的狀態。是在林中撿拾枯枝不會被告竊盜罪,是我們將黃金丟入大海開始自己歌舞的狀態。

如果我們要從明日的想像來判定今日實踐的關鍵,那麼從對抗財產權開始吧,這才有助於邁向共同使用的另類經濟制度。而這種抗爭中,藝術與社會運動可能可以扮演同樣重要的角色。

(今藝術2015十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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